400-106-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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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

 二維碼 1001
發表時間:2022-10-21 09:46作者:領電智能科技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址:http://www.178wow.cn


6.3 不間斷電源

6.3.1 本節可適用于不間斷電源裝置(UPS)的選擇和配置。
6.3.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UPS:
1 當用電負荷不允許中斷供電時;
2 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為毫秒級的重要場所的應急備用電源。
6.3.3 UPS的選擇,應按負荷性質、負荷容量、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等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UPS宜用于電容性和電阻性負荷;
2 為信息網絡系統供電時,UPS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大于信息網絡設備額定功率總和的1.2倍,對其他用電設備供電時,其額定輸出功率應為最大計算負荷的1.3倍;
3 當選用兩臺UPS并列供電時,每臺UPS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大于信息網絡設備額定功率總和的1.2倍;
4 UPS的蓄電池組容量應由用戶根據具體工程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要求選定;
5 UPS的工作制,宜按連續工作制考慮。
6.3.4 當UPS容量較大時,宜在電源側采取高次諧波的治理措施。
6.3.5 UPS的交流輸入端可配置輸入濾波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載負荷時,輸入電流畸變率(THDi)宜小于5%,輸入功率因數應大于0.93;
2 半載負荷時,輸入電流畸變率(THDi)宜小于7%,輸入功率因數應大于0.90。
6.3.6 UPS的輸出電壓波形應為連續的正弦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載線性負荷時,電壓畸變率(THDu)應小于或等于2%;
2 滿載非線性負荷時,電壓畸變率(THDu)應小于或等于4%。
6.3.7 當UPS輸出端的隔離變壓器為TN-S、TT接地形式時,中性點應接地。
6.3.8 大容量UPS應具有標準通信接口,并應對第三方軟件開放。
6.3.9 大容量UPS宜具有對每節蓄電池監測的功能,并能在監視屏上顯示。
6.3.10 UPS宜分區域相對集中設置。
6.3.11 當UPS的輸入電源直接由自備柴油發電機組提供時,其與柴油發電機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2。蓄電池初裝容量的供電時間不宜小于15min。


7 低壓配電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可適用于民用建筑工頻交流電壓1000V及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
7.1.2 低壓配電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工程的種類、規模、負荷性質、容量及可能的發展等綜合因素確定,對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電系統。
7.1.3 確定低壓配電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電可靠、保證電能質量和減少電能損耗;
2 系統接線簡單可靠并具有一定靈活性;
3 保證人身、財產、操作安全及檢修方便。
7.1.4 低壓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電變壓器二次側至用電設備之間的低壓配電級數不宜超過三級;
2 各級低壓配電箱(柜)宜根據未來發展預留備用回路;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壓電源線路,應在總配電箱(柜)的受電端裝設具有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電器;
4 變電所引入的專用回路,在受電端可裝設不帶保護功能的隔離電器;對于樹干式供電系統的配電回路,各受電端均應裝設帶隔離和保護功能的電器。
7.1.5 低壓配電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規定。

7.2 低壓配電系統

7.2.1 多層民用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電源進線宜采用電纜并埋地敷設,進線處應設置總電源箱(柜),箱內應設置總開關電器,總電源箱(柜)宜設在室內;當設在室外時,應選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箱體,箱內電器應適應室外環境的要求;
2 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宜分別自成配電系統;
3 當用電負荷較大或用電負荷較重要時,應設置低壓配電室,并宜從低壓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
4 由低壓配電室至各層配電箱或分配電箱,宜采用樹干式或放射與樹干相結合的混合式配電。
7.2.2 高層民用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應分別自成系統。
2 用電負荷或重要用電負荷容量較大時,宜從變電所以放射式配電。
3 高層民用建筑的垂直供電干線,可根據負荷重要程度、負荷大小及分布情況,采用下列方式供電:
1)高層公共建筑配電箱的設置和配電回路應根據負荷性質按防火分區劃分;
2)400A及以上宜采用封閉式母線槽供電的樹干式配電;
3)400A以下可采用電纜干線以放射式或樹干式配電;當為樹干式配電時,宜采用預制分支電纜或T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電箱;
4)可采用分區樹干式配電。
7.2.3 超高層民用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除滿足本標準第7.2.2條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距離敷設的剛性供電干線,應避免預期的位移引起的損傷;
2 固定敷設的線路與所有重要設備、供配電裝置之間的連接應選用可靠的柔性連接;
3 設置在避難層的變電所,其低壓配電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難層;
4 超高層建筑的垂直干線可采用電纜轉接封閉式母線槽方式供電。
7.2.4 供避難場所使用的用電設備,應從變電所采用放射式專用線路配電。
7.2.5 周期性使用的公共建筑,其內部鄰近變電所的低壓配電系統之間,宜設置聯絡線。
7.2.6 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的供配電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13章的有關規定。

7.3 特低電壓配電

7.3.1 特低電壓(ELV)作為保護措施包括安全特低電壓(SELV)和保護特低電壓(PELV),其電壓不超過《建筑物電氣裝置的電壓區段》GB/T 18379-2011規定的電壓區段Ⅰ的上限值,即交流50V。
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設備,可作為特低電壓(ELV)配電系統的電源:
1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源電壓為1100V及以下的變壓器、電抗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品的安全?第7部分:安全隔離變壓器和內裝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裝置的特殊要求和試驗》GB 19212.7的安全隔離變壓器;
2 安全等級等同于本條第1款規定的內裝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
3 電化學電源或其他獨立于較高電壓回路的電源;
4 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子設備,該電子設備即使內部發生故障,其輸出電壓也不超過交流50V;或允許該電子設備故障時輸出較高電壓,但能保證人體觸及帶電部分或當帶電部分與外露可導電部分間發生故障時,其端電壓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5 低壓供電的移動式電源。
7.3.3 特低電壓配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特低電壓和保護特低電壓的配電回路應滿足下列要求:
1)配電回路的帶電部分與其他SELV或PELV回路之間應具有基本絕緣;與其他非特低壓回路帶電部分之間可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做保護隔離,也可采用基本絕緣加上按其中最高電壓設置的保護屏蔽;
2)當采用安全特低電壓配電時,回路的帶電部分與地之間應具有基本絕緣,其外露可導電部分不得與地、保護導體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做電氣連接;
3)安全特低電壓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有可能與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接觸時,其電擊防護除依靠SELV保護外,還應依靠與SELV回路接觸的其他回路外露可導電部分的電擊防護措施來保護;
4)當采用保護特低電壓配電時,回路和由保護特低電壓回路供電的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應接地。
2 特低電壓的回路布線系統與具有基本絕緣的其他回路帶電部分之間的保護分隔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回路導線除應具有基本絕緣外,還應具有絕緣護套或應將其置于非金屬護套或絕緣外殼(外護物)內;
2)回路應用接地的金屬護套或接地的金屬屏蔽物與電壓高于交流50V的回路的導體隔開;
3)回路導體可與高于交流50V的回路導體共用一根多芯電纜或導體組,但回路導體應按其中最高的電壓加以絕緣;
4)將SELV和PELV回路與其他回路拉開距離。
3 特低電壓系統的插頭及插座應符合下列要求:
1)插頭應不能插入其他電壓系統的插座內;
2)插座應不能被其他電壓系統的插頭插入;
3)SELV系統的插頭和插座不應具有保護接地線的接點。
7.3.4 當安全特低電壓和保護特低電壓回路的標稱電壓超過交流25V或電氣設備被液體浸沒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之一:
1 帶電部分應完全用絕緣層覆蓋,且只有采取破壞性手段才能除去該絕緣層;
2 符合《低壓電氣裝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護 電擊防護》GB/T 16895.21-2011附錄A中第A.2節要求的遮攔或外護物。
7.3.5 在干燥的環境內,下列情況的特低電壓配電系統可不設基本保護:
1 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25V的SELV系統;
2 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25V的PELV系統,并且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帶電部分由保護接地導體連接至總接地端子;
3 標稱電壓不超過12V的其他任何情況。

7.4 導體選擇

7.4.1 低壓配電導體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線、電纜及母線的材質可選用銅或鋁合金。
2 消防負荷、導體截面積在10mm2及以下的線路應選用銅芯。
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應選用銅芯導體:
1)火災時需要維持正常工作的場所;
2)移動式用電設備或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3)對鋁有腐蝕的場所;
4)易燃、易爆場所;
5)有特殊規定的其他場所。
4 非消防負荷線纜的絕緣類型及燃燒性能選擇應符合本標準第13.9節的規定。
5 絕緣導體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室內敷設塑料絕緣電線不應低于0.45kV/0.75kV,電力電纜不應低于0.6kV/1kV。
6 對于不輕易改變使用功能、不易更換電線電纜的場所宜采用壽命較長電線電纜。
7.4.2 低壓配電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導體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預期負荷的最大計算電流和按保護條件所確定的電流,并應按敷設方式和環境條件進行修正;
2 線路電壓損失不應超過規定的允許值;
3 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
4 導體最小截面積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配電線路每一相導體截面積不應小于表7.4.2的規定。

7.4.3 導體敷設的環境溫度與載流量校正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沿敷設路徑各部分的散熱條件不相同時,電纜載流量應按最不利的部分選取。
2 導體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1)對于直接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應采用埋深處歷年最熱月的平均地溫;
2)敷設在室外空氣中或電纜溝中時,應采用敷設地區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
3)敷設在室內空氣中時,應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有機械通風的應采用通風設計溫度;
4)敷設在室內電纜溝和無機械通風的電纜豎井中時,應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日最高溫度平均值加5℃。
3 導體的允許載流量,應根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進行校正,校正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5-52?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布線系統》GB/T 16895.6的有關規定確定。
4 當土壤熱阻系數與載流量對應的熱阻系數不同時,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的載流量應進行校正,其校正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5-52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布線系統》GB/T 16895.6的有關規定確定。
7.4.4 電纜采用不同敷設方式時,其載流量的校正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多回路或多根電纜成束敷設的載流量校正系數和多回路直埋電纜的載流量校正系數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5-52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布線系統》GB/T 16895.6的有關規定確定。
2 當三相四線制線路中存在諧波電流時,在選擇中性導體截面積時應計入諧波電流的影響。當中性導體電流大于相導體電流時,電纜截面積應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當中性導體電流大于相電流133%且按中性導體電流選擇電纜截面積時,電纜載流量可不校正。當三相負荷平衡系統中存在諧波電流,4芯或5芯電纜中中性導體和相導體具有相同材料和截面積時,應按表7.4.4確定電纜載流量的校正系數。

7.4.5 中性導體和保護接地導體(PE)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下列情況時,中性導體至少應和相導體具有相同截面積:
1)單相兩線制電路;
2)三相四線電路中,相導體截面積不大于16mm2(銅)或25mm2(鋁/鋁合金)。
2 三相四線制電路中,相導體截面積大于16mm2(銅)或25mm2(鋁/鋁合金)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中性導體截面積可小于相導體截面積:
1)在正常工作時,負荷分配較均衡且諧波電流(包括三次諧波和三次諧波的奇數倍)不超過相電流的15%;
2)對TT或TN系統,在中性導體截面積小于相導體截面積的地方,中性導體上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該保護應使相導體斷電但不必斷開中性導體。
注:當中性導體的截面積不小于相導體的截面積,且在中性導體中的電流預期不會超過相導體的電流值時,中性導體上不需要裝設過電流保護。在這兩種情況下,中性導體應受到短路保護。
3 保護接地導體截面積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接地導體的截面積,可按照公式(7.4.5)確定,也可按表7.4.5進行選擇,并滿足本條第3款3)項的要求;
2)當切斷時間不超過5s時,滿足公式(7.4.5)要求;

式中:S——保護接地導體的截面積(mm2);
I——流過保護電器的可忽略故障點阻抗產生的預期故障電流(A);
t——保護電器自動切斷的動作時間(s);
k——由保護接地導體、絕緣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終溫度決定的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5-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接地配置和保護導體》GB/T 16895.3附錄A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和選取。當計算所得截面積尺寸是非標準尺寸時,應采用最接近的較大標準截面積的導體。
3)單獨敷設的保護接地導體的截面積,當有防機械損傷保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2.5mm2;鋁導體不應小于16mm2。無防機械損傷保護時,銅導體不應小于4mm2;鋁導體不應小于16mm2。
4 當兩個或更多個回路共用一根保護接地導體時,其截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這些回路中遭受最嚴重的預期故障電流和動作時間確定截面積,并應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2)對應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導體截面積,應按表7.4.5的規定選擇。

5 TN-C與TN-C-S系統中的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按相導體額定電壓加以絕緣;
2)TN-C-S系統中的保護接地中性導體從某點分為中性導體和保護接地導體后,不得再將這些導體互相連接。
7.4.6 電氣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保護接地導體(PEN)。

7.5 低壓電器的選擇

7.5.1 低壓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選用的電器應滿足下列要求:
1)電器的額定電壓、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及標稱頻率相適應;
2)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
3)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境條件;
4)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2 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隔離電器宜采用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多極隔離電器。檢修時宜斷開與被保護設備最近一級的隔離電器。當隔離電器誤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3 隔離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斷開觸頭之間的隔離距離應可見或明顯采用“閉合”和“斷開”標示;
2)隔離電器應能防止意外閉合;
3)應采取防止意外斷開隔離電器的鎖定措施。
4 隔離電器可采用下列器件:
1)多極或單極隔離開關、隔離器;
2)插頭和插座;
3)熔斷器;
4)連接片;
5)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
6)具有隔離功能的斷路器。
5 不得將半導體電器作隔離電器。
6 功能性開關電器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功能性開關電器應能適合于可能有的最繁重的工作制;
2)功能性開關電器可僅控制電流而不必斷開負載。
7 不得將隔離器、熔斷器和連接片用作功能性開關電器。
8 功能性開關電器可采用下列器件:
1)開關;
2)半導體通斷器件;
3)斷路器;
4)接觸器;
5)繼電器;
6)16A及以下的插頭和插座。
9 多極電器所有極上的動觸頭應機械聯動,并應可靠地同時閉合和斷開,僅用于中性導體的觸頭應在其他觸頭閉合之前先閉合,在其他觸頭斷開之后才斷開。
10 當多個低壓斷路器同時裝入密閉箱體內時,應根據環境溫度、散熱條件及斷路器的數量、特性等因素,確定降容系數。
7.5.2 在TN-C系統中,嚴禁斷開保護接地中性(PEN)導體,且不得裝設斷開保護接地中性導體的任何電器。
7.5.3 三相四線制系統中四極開關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源轉換的功能性開關應作用于所有帶電導體,且不得使所連接電源并聯;
2 TN-C-S、TN-S系統中的電源轉換開關,應采用切斷相導體和中性導體的四極開關;
3 有中性導體的IT系統與TT系統之間的電源轉換開關,應采用切斷相導體和中性導體的四極開關;
4 正常供電電源與備用發電機之間的電源轉換開關應采用四極開關;
5 TT系統中當電源進線有中性導體時應采用四極開關;
6 帶有接地故障保護(GFP)功能的斷路器應選用四極開關。
7.5.4 自動轉換開關電器(ATSE)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配電系統的要求,選擇高可靠性的ATSE電器,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6-1部分:多功能電器?轉換開關電器》GB/T?14048.11的有關規定;
2 ATSE的轉換動作時間宜滿足負荷允許的最大斷電時間的要求;
3 當采用PC級自動轉換開關電器時,應能耐受回路的預期短路電流,且ATSE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回路計算電流的125%;
4 當采用CB級ATSE為消防負荷供電時,所選用的ATSE應具有短路保護和過負荷報警功能,其保護選擇性應與上下級保護電器相配合;
5 當應急照明負荷供電采用CB級ATSE時,保護選擇性應與上下級保護電器相配合;
6 宜選用具有檢修隔離功能的ATSE,當ATSE不具備檢修隔離功能時,設計時應采取隔離措施;
7 ATSE的切換時間應與供配電系統繼電保護時間相配合,并應避免連續切換;
8 ATSE為大容量電動機負荷供電時,應適當調整轉換時間,在先斷后合的轉換過程中保證安全可靠切換。
7.5.5 剩余電流保護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斷開被保護回路的所有帶電導體。
2 保護接地導體(PE線)不應穿過剩余電流保護器的磁回路。
3 剩余電流保護器的選擇,應確保回路正常運行時的自然泄漏電流不致引起剩余電流保護器誤動作。
4 上下級剩余電流保護器之間應有選擇性,并可通過額定動作電流值和動作時間的級差來保證。剩余電流的故障發生點應由最近的上一級剩余電流保護器切斷電源。
5 下列設備的配電線路應設置額定剩余動作電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保護器:
1)手持式及移動式用電設備;
2)人體可能無法及時擺脫的固定式設備;
3)室外工作場所的用電設備;
4)家用電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6 用于電子信息設備、醫療電氣設備的剩余電流保護器應采用電磁式;
7 剩余電流保護器應根據電氣回路中的剩余電流波形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波形僅含有正弦交流電流時,應選擇AC型剩余電流保護器;
2)當波形含有脈動直流和正弦交流時,應選擇A型剩余電流保護器;
3)當波形含有直流、脈動直流和正弦交流電流時,應選擇B型剩余電流保護器。

7.6 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

7.6.1 低壓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配電線路應根據不同故障類別和具體工程要求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過電壓及欠電壓保護、電弧故障保護,當配電線路發生故障時,保護裝置應切斷供電電源或發出報警信號,或將狀態及故障信息上傳;
2 低壓配電線路采用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宜具有選擇性,各級保護電器之間應能協調配合;對于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無選擇性切斷;
3 對電動機、電梯等用電設備配電線路的保護,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的有關規定。
7.6.2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不應小于保護電器安裝處的預期短路電流。
2 電纜和絕緣導體發生短路時,應在導體絕緣的溫度上升到不超過允許限值的時間內切斷回路電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短路持續時間不大于5s時,短路電流使導體絕緣由正常運行的最高允許溫度上升到極限溫度的時間t,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短路電流持續時間(s);
k——不同導體的溫度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護 過電流保護》GB/T 16895.5進行選取;
S——導體截面積(mm2);
I——短路電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
2)當短路持續時間小于0.1s時,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量的影響;當短路持續時間大于5s時應計入散熱影響。
3 當短路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被保護線路預期短路電流不應小于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
7.6.3 對于突然斷電比過負荷造成損失更大的線路,不應設置過負荷保護。
7.6.4 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過負荷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其分斷能力可低于保護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7.6.2條的要求。
2 過負荷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式中:IB——線路的計算電流(A);
I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
Iz——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
I2——保證保護電器在約定時間內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
3 對于多根并聯導體組成的線路,當采用一臺保護電器保護所有導體時,其線路的允許持續載流量(Iz)應為每根并聯導體的允許持續載流量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體的材質、截面積、長度和敷設方式均應相同;
2)線路全長內不應有分支線路引出或用作隔離或通斷的電器;
3)線路布置使并聯導體之間的電流分配應均衡。
7.6.5 配電線路的過電壓及欠電壓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電線路的大氣過電壓保護應符合本標準第11章的有關規定;
2 對于三相負荷嚴重不平衡的場所,當電壓下降或升高對人員造成危險或造成電氣裝置和用電設備的損壞時,應裝設過、欠電壓保護;
3 當被保護用電設備的運行方式允許短暫斷電或短暫失壓而不出現危險時,欠電壓保護器可延時動作。
7.6.6 配電線路的電弧故障保護電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弧故障保護電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弧故障保護電器(AFDD)的一般要求》GB/T 31143的有關規定;
2 商場、超市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裝設電弧故障保護電器;
3 儲存可燃物品的庫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裝設電弧故障保護電器。
7.6.7 保護電器的裝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過負荷保護電器應裝設在導體截面積、安裝方式或系統結構改變處。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過負荷保護電器可沿著該布線的路線任意處裝設:
1)該布線的短路保護符合本標準第7.6.2條的規定;
2)其長度不應超過3m,且采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并遠離可燃物。
2 下列情況可不裝設過負荷保護電器:
1)被設置在截面積、安裝方式或系統結構改變處的負荷側導體,其過負荷得到電源側保護電器的有效保護;
2)在配電裝置進線的電源端和配電裝置的分支回路已設置過負荷保護電器,且保護有效。
3 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導體的截面積減小處或其他變化導致導體的載流量發生改變處。當布線采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且不靠近可燃性材料時,在下列情況下可不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1)發電機、變壓器、整流器、蓄電池與相關的控制盤之間的連接導體;
2 回路的斷開可能使有關電氣裝置的運行出現危險;
3)測量回路;
4)在配電裝置的進線端,上級總配電盤(柜)內有一個或多個短路保護電器,而且這些電器保護了總配電盤(柜)與進線端之間的部分。
4 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低壓配電線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極)上,但對于中性點不接地且中性導體不引出的三相制配電系統,可在二相(或極)上裝設保護電器。
5 在多相回路中,當相電流中的諧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導體中的電流預期超過導體載流量時,應對該中性導體進行過負荷檢測及保護,過負荷檢測及保護應與通過中性線的電流特性相協調,并應分斷相導體而不必分斷中性導體。

7.7 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擊防護

7.7.1 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擊防護應包括基本保護(直接接觸防護)、故障保護(間接接觸防護)和特殊情況下采用的附加保護。
7.7.2 電擊防護應采取基本防護和故障防護組合或基本防護和故障防護兼有的保護措施。
7.7.3 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氣設備所采取的基本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帶電部分應完全用絕緣層覆蓋。絕緣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2 當采用遮欄和外殼(外護物)防護時。遮欄和外殼(外護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護 電擊防護》GB/T 16895.21的有關規定。
3 由專業人員操作或管理的電氣裝置,當采用阻擋物和置于伸臂范圍之外的保護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阻擋物進行防護,阻擋物應能防止身體不慎接近帶電部分或身體不慎觸及帶電部分。
2)當采用置于伸臂范圍之外的保護措施時,只能用于防止無意識地觸及帶電部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應在伸手可及的范圍之內同時觸及不同電位的部分;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個低于IPXXB或IP2X防護等級的阻擋物所阻擋,伸臂范圍應從阻擋物算起;在頭的上方,伸臂范圍應是從地面算起的2.5m;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長的物件的場所,應計及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況下以上所要求的距離應予以加大。
4 SELV和PELV均可作為基本防護措施。
7.7.4 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氣裝置根據外界影響的情況,可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保護措施:
1 在故障情況下自動切斷電源;
2 將電氣裝置安裝在非導電場所;
3 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
4 電氣分隔措施;
5 特低電壓(SELV和PELV)。
7.7.5 故障防護(間接接觸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故障防護的設置應防止人身間接電擊以及電氣火災、線路損壞等事故;故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根據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移動式、手持式或固定式電氣設備的區別以及導體截面積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 外露可導電部分應按各種系統接地形式的具體條件,與保護接地導體連接;
3 建筑物內應作總等電位聯結,并符合本標準第12.7節的規定。
7.7.6 對于交流配電系統中不超過32A的終端回路,其故障防護最長的切斷電源時間不應大于表7.7.6的規定。

交流配電系統中超過63A的配電回路,TN系統保護電源的時間不應超過5s,TT系統切斷電源的時間不應超過1s;
對于標稱電壓大于交流50V的系統,在發生對保護接地導體或對地故障時,其電源的輸出電壓能在5s之內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當不采用電擊防護而切斷電源時,則自動切斷電源的時間可不作要求;
當自動切斷電源的時間不滿足本條規定時,則應按本標準第7.7.10條的要求采取輔助等電位聯結措施。
7.7.7 TN系統的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通過保護接地導體接至裝置的總接地端子,該總接地端子應連接至供電系統的接地點。
2 固定安裝的電氣裝置,當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 第5-54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接地配置和保護導體》GB/T 16895.3的有關要求時,可用一根導體兼作保護接地中性導體。但在保護接地中性導體中不應設置任何開關或隔離器件。
3 TN系統保護電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電源、電源至故障點的相導體和故障點至電源之間的保護接地導體在內的阻抗)(Ω);
Ia——保護電器在本標準第7.7.6條規定的時間內能使保護電器自動動作的電流,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RCD)時,其動作電流在本標準第7.7.6條規定的時間內切斷電源的剩余動作電流(A);
U0——相導體對地標稱交流電壓(V)。
4 過電流保護電器和剩余電流保護器(RCD)可用作TN系統的故障防護,但剩余電流保護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統。在TN-C-S系統中采用RCD時,在RCD的負荷側不得再出現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在RCD的電源側將中性導體與保護接地導體分別引出。
7.7.8 TT系統的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下情況均應通過保護接地導體連接到接地極上:
1)由同一個保護電器保護的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
2)多個保護電器串聯使用時,每個保護電器所保護的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
2 供電系統的中性點應接地。當該系統沒有中性點或中性點未從電源設備引出時,應將一相導體接地。
3 在TT系統中應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RCD)做故障保護。當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夠小,且穩定可靠,也可選用過電流保護電器做故障防護。
4 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RCD)做故障防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切斷電源的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7.7.6條的要求;
2)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極和保護接地導體的電阻之和(Ω);
I△n——RCD的額定剩余動作電流(A)。
5 采用過電流保護電器時,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電源、電源至故障點的相導體、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導體、接地導體、電氣裝置的接地極和電源的接地極在內的阻抗)(Ω);
Ia——在本標準第7.7.6條規定的時間內能使保護電器自動動作的電流(A)。
7.7.9 IT系統的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IT系統中,帶電部分應對地絕緣。
2 在發生帶電導體對外露可導電部分或對地的單一故障時,應滿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發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體同時接觸不同電位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而產生危險。
3 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單獨地、成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極和保護接地導體的電阻之和(Ω);
Id——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在相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之間出現阻抗可忽略不計的故障電流(A),應計及電氣裝置的泄漏電流和總接地阻抗值的影響。
4 IT系統可以采用下列監視器和保護電器:
1)絕緣監視器(IMD);
2)剩余電流監視器(RCM);
3)絕緣故障定位系統(IFLS);
4)過電流保護器;
5)剩余電流保護器(RCD)。
5 為提高供電的連續性而采用IT系統時,應設置絕緣監視器以檢測第一次帶電部分與外露可導電部分或與地之間的故障。絕緣監視器應具有發出音響信號和一直持續到故障被消除為止的可視信號功能,當同時發出了音響信號和可視信號時,音響信號應能解除。
6 除裝設保護電器用于在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即切斷電源的情況外,可采用RCM或絕緣故障定位系統來顯示第一次帶電部分與外露可導電部分或與地之間的故障。監視器應具有連續發出音響和一直持續到故障被消除為止的可視信號功能。且當同時發出音響和可視信號時,音響信號可解除,但視覺報警可一直持續到故障被消除為止。
7 發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帶電部分又發生第二次故障時,自動切斷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所有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接地導體連接到同一接地系統時,保護電器應自動切斷電源,并滿足下列要求:

式中:Ia——在本標準第7.7.6條規定的時間內,使保護電器動作的電流(A);
Zs——包括相導體和保護接地導體在內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s——包括中性導體和保護接地導體在內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相導體之間的標稱交流電壓(V);
U0——相導體與中性導體之間的標稱交流電壓(V)。
2)當外露可導電部分成組地或單獨地接地時,保護電器應自動切斷電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極和保護接地導體的電阻之和(Ω);
Ia——在本標準第7.7.6條規定的時間內,能使保護電器自動動作的電流(A)。
7.7.10 附加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RCD)作為附加防護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交流系統中裝設額定剩余電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護失效和故障防護失效,以及用電不慎時的附加保護措施;
2)不能將裝設RCD作為唯一的保護措施,不能為此而取消本節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2 采用輔助等電位聯結作為附加保護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輔助等電位聯結可作為故障保護的附加保護措施;
2)采用輔助等電位聯結后,為防護火災和電氣設備內熱效應,在發生故障時仍需切斷電源;
3)輔助等電位聯結可涵蓋電氣裝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蓋一臺電氣設備或一個場所;
4)輔助等電位聯結應包括可同時觸及的固定式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界可導電部分,也可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內的主筋;輔助等電位聯結系統應與所有電氣設備以及插座的保護接地導體(PE)相連接;
5)當不能確定輔助等電位聯結的有效性時,可采用下式進行校驗:

式中:R——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外界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阻(Ω);
Ia——保護電器的動作電流(對過電流保護器,指5s以內的動作電流;對剩余電流保護器,指額定剩余動作電流)(A)。



數據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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