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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 334-2014)

 二維碼 1008
發表時間:2022-10-17 16:37作者:領電智能科技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址:http://www.178wow.cn



6、施工安裝


6.0.1 監控系統的施工安裝應以經批準的工程技術文件為依據,工程技術文件應包括施工圖、施工組織計劃、設計變更通知單和工程變更洽商記錄。

6.0.2 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前應對監控系統施工單位與相關各施工單位的工作范圍和分工界面進行確認,并應明確各相關方的工作分工及配合內容;
    2 應核對被監控設備,且應滿足監控系統接入的條件、通信和控制的要求;
    3 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工作,并應按照本規范附錄B表B.0.1的規定填寫施工交底記錄。

6.0.3 監控系統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線前應根據線纜所連接的設備電氣特性,檢查線纜敷設及設備安裝的正確性;
    2 應按施工圖及產品的要求進行端子連接,并應保證信號極性的正確性;
    3 接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字跡應清晰牢固,宜采用與設備標識一致的派生編號對各接線端點進行標識;
    4 控制器箱內線纜應分類綁扎成束,交流220V及以上的線路應有明顯的標記和顏色區分。

6.0.4 監控系統的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的型號、規格、主要尺寸、數量、性能參數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設備外形應完整,不得有變形、脫漆、破損、裂痕及撞擊等缺陷;
    3 設備柜內的配線不得有缺損、短線現象,配線標記應完善,內外接線應緊密,不得有松動現象和裸露導電部分;
    4 設備內部印制電路板不得變形、受潮,接插件應接觸可靠,焊點應光滑發亮、無腐蝕和外接線現象;
    5 設備的接地應連接牢靠,且接觸良好。

6.0.5 傳感器和執行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外貼式溫度和流量傳感器安裝前,應先將管道外壁打磨光滑,測溫探頭與管壁貼緊后再加保溫層和外敷層;
    2 在非室溫管道上安裝的設備,應做好防結露措施;
    3 安裝位置不應破壞建筑物外觀及室內裝飾布局的完整性;
    4 四管制風機盤管的冷熱水管電動閥共用線應為零線。

6.0.6 電磁流量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磁流量計不應安裝在有較強的交直流磁場或有劇烈振動的位置;
    2 電磁流量計外殼、被測流體及管道連接法蘭之間應做等電位聯結,并應接地;
    3 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裝時,流體流向應自下而上;在水平的管道上安裝時,兩個測量電極不應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位置。

6.0.7 超聲波流量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安裝在直管段上,并宜安裝在管道的中部;
    2 被測管道內壁不應有影響測量精度的結垢層和涂層。

6.0.8 電量傳感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壓互感器輸入端不得短路;
    2 電流互感器輸入端不得開路。

6.0.9 防凍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凍開關的探測導線應安裝在熱交換盤管出風側;
    2 探測導線應纏繞在盤管上,并應接觸良好;探測導線展開后,不得打結,表面不得有斷裂或破損,折返點宜采用專用附件固定。

6.0.10 溫控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溫控器的安裝位置與門、窗和出風口的距離宜大于2m,不應安裝在陽光直射的地方,不應安裝在空氣流動死區;
    2 溫控器應安裝在對應空調設備溫度調節區域范圍內,不同區域的溫控器不應安裝在同一位置;
    3 當溫控器與其他開關并列安裝時,高度差應小于1mm;在同一室內非并列安裝時,高度差應小于5mm。

6.0.11 變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前應檢查安裝環境、電源電壓、輸入和輸出信號以及接線方式等,并應符合設計和產品的要求;
    2 變頻器宜安裝在電氣控制箱(柜)內,且電氣控制箱(柜)宜與被監控電機就近安裝;
    3 變頻器與周圍阻擋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采用柜式安裝的,應有通風散熱措施;
    4 控制回路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回路與主回路應分開走線;
        2)控制回路應采用屏蔽線。

6.0.12 控制器箱體安裝前,應根據施工圖預先完成箱體內部接線。

6.0.13 監控計算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應安裝與監控系統運行相關的軟件,且操作系統、防病毒軟件應設置為自動更新方式;
    3 軟件安裝后,監控計算機應能正常啟動、運行和退出;
    4 在網絡安全檢驗后,監控計算機可在網絡安全系統的保護下與互聯網相聯,并應對操作系統、防病毒軟件升級及更新相應的補丁程序。

6.0.14 設備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包括控制器箱、執行器、傳感器在內的所有設備進行標識;
    2 設備標識應包括設備的名稱和編號;
    3 標識物材質及形式應符合建筑物的統一要求,標識物應清晰、牢固;
    4 對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線纜接入的設備應另設標識。

6.0.15 設備安裝記錄的填寫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中表B.0.2的規定。

6.0.16 監控系統施工安裝完成后,應對完成的分項工程逐項進行自檢,并應在自檢全部合格后,再進行分項工程驗收。


7、調試和試運行


7.0.1 監控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施工安裝完成,并自檢合格;
    2 自帶控制單元的被監控設備能正常運行;
    3 完成與被監控設備相連管道的清潔、吹掃、耐壓和嚴密性檢驗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達到設計工況要求;
    4 數字通信接口通過接口測試;
    5 針對項目編制的應用軟件編制完成。

7.0.2 監控系統調試前應根據設計文件編制調試大綱,調試大綱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調試質量目標;
    3 調試范圍和內容;
    4 主要調試工具和儀器儀表說明;
    5 調試進度計劃;
    6 人員組織計劃;
    7 關鍵項目的調試方案;
    8 調試質量保證措施;
    9 調試記錄表格。

7.0.3 監控系統的調試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系統校線調試;
    2 單體設備調試;
    3 網絡通信調試;
    4 各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調試;
    5 管理功能調試。

7.0.4 監控系統調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的規定。

7.0.5 調試工作應進行記錄,控制器線纜測試記錄和單點調試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的規定。網絡通信調試記錄、被監控設備監控功能調試記錄、監控機房設備調試記錄和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7.0.6 監控系統調試結束后,應模擬全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工況,對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和系統管理功能進行自檢,并應全部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在自檢全部合格后,進行分項工程驗收。

7.0.7 施工安裝和系統調試等分項工程驗收合格,且被監控設備試運轉合格后,應進行系統試運行,且試運行宜與被監控設備聯合進行。

7.0.8 監控系統試運行應連續進行120h,并應在試運行期間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復核,且性能應達到設計要求。當出現系統故障或不合格項目時,應整改并重新計時,直至連續運行滿120h為止。

7.0.9 監控系統試運行時應填寫《試運行記錄》,且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試運行后應形成試運行報告。

7.0.10 監控系統試運行報告應包括系統概況、試運行條件、試運行工作流程、安全防護措施、試運行記錄和結論,當出現系統故障或不合格項目時,還應列出整改措施。


8、檢測


8.1 一般規定

8.1.1 監控系統檢測前應編制檢測方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名稱和概況;
    2 檢測依據;
    3 檢測項目、抽樣數量和檢測結果的判定方法;
    4 檢測儀器和人員配備;
    5 時間安排。

8.1.2 監控系統檢測時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計量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2 測量范圍應包含被檢測參數的變化范圍;
    3 精度應比設計參數的精度至少高一個等級;
    4 應滿足工程現場環境的使用要求。

8.1.3 監控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查系統功能與設計的符合性,并應按監測、安全保護、遠程控制、自動啟停、自動調節和管理功能等類別分別檢測;
    2 安全保護和管理功能的內容應全數檢測,其他監控功能應根據被監控設備的種類和數量確定抽樣檢測的比例和數量;
    3 宜檢查安裝的設備、材料及其隨帶文件與設計的符合性;
    4 宜檢查管線和現場設備的安裝質量和安裝位置;
    5 檢測內容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定為檢測項目合格。

8.1.4 檢測監測功能時,應在監測點的位置通過物理或模擬的方法改變被監測對象的狀態,檢查人機界面上監測點的數值更新周期、延遲時間和顯示精度等。

8.1.5 檢測安全保護功能時,應修改觸發安全保護動作的閾值,或在監測點的位置通過物理或模擬的方法改變被監測對象的狀態使其達到觸發安全保護動作的數值,檢查相關連鎖動作報警動作的正確性和延遲時間等。

8.1.6 檢測遠程控制功能時,應通過人機界面發出設備動作指令,檢查相應現場設備動作的正確性和延遲時間。

8.1.7 檢測自動啟停功能時,應通過人機界面發出啟停指令或修改時間表的設定,檢查相關被監控設備的啟停順序或設定時間的啟停動作。

8.1.8 檢測自動調節功能時,應通過人機界面改變被監控參數的設定值或在監測點的位置通過物理或模擬的方法改變被監控參數的監測數值,檢查調節對象的動作方向和被調參數的變化趨勢。

8.1.9 數據記錄與保存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功能設計要求的數據點數量、記錄周期、保存時長,計算所需要的存儲介質的容量,并檢查實際存儲介質的配置;
    2 應檢查將數據庫的數據輸出到外部存儲介質的功能。

8.1.10 監控系統的檢測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測結論應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項目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統檢測結論應判定為不合格;一般項目有兩項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統檢測結論應判定為不合格;
    3 系統檢測不合格時,應限期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并應重新檢測;且重新檢測時,抽檢應加大抽樣數量,直至檢測合格。

8.2 主控項目

8.2.1 空調冷熱源和水系統的監控功能內容應全數檢測。

8.2.2 空調機組、新風機組和通風機應按每類設備數量的2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5臺;不足5臺時應全數檢測。

8.2.3 變風量空調末端和風機盤管應按5%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10臺;不足10臺時應全數檢測。

8.2.4 給水排水設備應按5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5組;不足5組時應全數檢測。

8.2.5 供配電設備的監測功能檢測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低壓開關運行狀態、變壓器溫度、應急發動機組工作狀態、儲油罐油量、報警信號、柴油發電機、不間斷電源和其他應急電源,應全數檢測;
    2 其他供配電參數應按2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20點;不足20點時應全數檢測。

8.2.6 照明應按被監控回路總數的2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10個回路;總回路數少于10個的,應全數檢測。

8.2.7 電梯與自動扶梯應全數檢測。

8.2.8 能耗監測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料消耗量、耗電量、補水量、熱/冷量、蒸汽量、熱水量等總耗量的傳感器,應全數檢測;
    2 燃料消耗量、耗電量、補水量、熱/冷量、蒸汽量、熱水量的分支路傳感器,應按15%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10只,不足10只時應全數檢測。

8.2.9 管理功能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同權限的用戶登錄,分別檢查該用戶具有權限的操作和不具有權限的操作;
    2 當監控系統與互聯網連接時,應檢測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3 當監控系統設計采用冗余配置時,應模擬主機故障,檢查冗余設備的投切;
    4 應檢查數據的統計、報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 當監控系統與智能化集成系統及其他智能化系統有關聯時,應全數檢測監控系統提供的接口。

8.3 一般項目

8.3.1 當監控系統設計具有自診斷、自動恢復和故障報警功能時,應分別切斷和接通系統網絡,檢查相關動作。

8.3.2 當監控系統設計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時,應檢查各設備性能規格、安裝位置與連接關系、運行時間和維修記錄等相關信息的記錄。

8.3.3 當監控系統設計有可擴展性時,應檢查系統及設備的擴展能力。

8.3.4 當監控系統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時,應檢查其應用軟件的在線修改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通用控制器的5%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10臺;不足10臺時應全數檢測;
    2 應在控制器通信連接不變的條件下,進行應用軟件中設置參數的修改,檢查程序的重新載入功能。


9、驗收


9.0.1 監控系統可獨立進行子分部工程驗收。

9.0.2 監控系統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按經批準的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完畢;
    2 完成調試及自檢,并出具系統自檢記錄;
    3 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并出具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4 完成系統試運行,并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5 系統檢測合格,并出具系統檢測報告或系統檢測記錄;
    6 完成技術培訓,并出具培訓記錄。

9.0.3 監控系統工程驗收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驗收小組負責工程驗收;
    2 工程驗收小組的人員應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并應推薦組長和副組長;驗收人員的總數應為單數,其中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不應低于驗收人員總數的50%;
    3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等,均應參加工程驗收;
    4 驗收小組應對工程實體和資料進行檢查,并應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

9.0.4 驗收小組的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檢查驗收文件;
    2 抽檢和復核系統檢測項目;
    3 檢查觀感質量。

9.0.5 驗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圖紙;
    2 設計變更和洽商;
    3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及移交清單;
    4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 試運行記錄;
    6 系統檢測報告或系統檢測記錄;
    7 培訓記錄和培訓資料。

9.0.6 監控系統驗收工作應填寫《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且記錄格式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

9.0.7 監控系統驗收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驗收結論應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 驗收文件齊全、復核檢測項目合格且觀感質量符合要求時,驗收結論應為合格,否則應為不合格;
    3 當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時,施工單位應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驗收合格;整改后仍無法滿足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10、運行和維護


10.0.1 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建立系統技術檔案;
    2 運行維護人員經過培訓。

10.0.2 監控系統運行期間,應對操作人員的權限進行管理和記錄。

10.0.3 監控系統運行記錄應定期進行備份,且備份周期宜為半年到一年。

10.0.4 監控計算機不應安裝與監控系統運行無關的應用軟件。

10.0.5 當進行被監控動力設備的維護保養時,應將遠程/就地轉換開關置于“就地”狀態,并應做好帶電操作的防護工作及緊急處理措施。

10.0.6 傳感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周期宜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在人機界面上查看故障報警標識和顯示數值;
    2 檢查傳感器的連接和工作狀況;
    3 清理敏感元件的雜物及污垢,必要時采取防腐措施;
    4 檢查無線式傳感器的供電。

10.0.7 執行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周期宜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進行機械潤滑及防腐處理;
    2 在人機界面上查看故障報警標識;
    3 檢查執行器的接線和工作狀況。

10.0.8 控制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周期宜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檢查標識、接線和工作狀況;
    2 檢查工作環境;
    3 檢查電池的電量;
    4 清理控制器箱內的灰塵和雜物。

10.0.9 監控系統運行期間,宜每年對設備運行和能耗監測數據等記錄進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調整建議。

10.0.10 當被監控設備停止運行一個月及以上時,重新運行前,應全面檢查被監控設備及其監控設備。

10.0.11 當傳感器發生故障時,應將監控系統的手動/自動模式置于“手動”模式。維修或更換后,應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10.0.12 當執行器發生故障時,應發出維修提示。維修或更換后,應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10.0.13 當控制器發生故障時,應將相關被監控設備電氣控制箱(柜)的手動/自控轉換開關置于“手動”狀態。維修或更換后,應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10.0.14 當監控計算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并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附錄A


標準化功能描述方法


A.0.1 監測功能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包括每個監測點的物理位置、采樣方式、數據類型、取值范圍、取值精度、顯示位置、允許延時和記錄要求等內容;
    2 監測點應包括環境參數、設備啟停狀態反饋、設備調節狀態反饋、手動/自動轉換開關狀態和能耗量等;
    3 監測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O.1執行。


表A.0.1 監測功能描述

監測點安裝位置采樣方式數據顯示方式記錄方式
周期性數變
就發
類型取值
范圍
測量
精度
狀態
說明
顯示
位置
允許
延時
記錄
周期
記錄
時長












A.0.2 安全保護功能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包括有報警及安全保護需求的監測點的物理位置、采樣方式、動作閾值、相應動作、動作順序、允許延時和記錄要求等內容;
    2 安全保護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2執行。


表A.0.2 安全保護功能描述

表A.0.2 安全保護功能描述


A.0.3 遠程控制功能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包括通過人機界面啟停被監控設備時的操作位置、允許延時和記錄時長等內容;
    2 遠程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3執行。


表A.0.3 遠程控制功能描述

被監控設備

操作位置

允許延時

記錄時長






A.0.4 自動控制功能應包含自動啟停和自動調節,且功能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包括自動控制用信息點描述和自動控制算法描述;
    2 自動控制用信息點描述應包括各信息點的物理位置、數據類型、取值范圍、精度和狀態說明等內容,信息點應包括自動控制算法所需的輸入、輸出和中間變量等內容;
    3 自動控制算法描述應包括自動控制算法的名稱、觸發方式、條件、動作和目標等內容;
    4 自動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4-1和表A.0.4-2執行。

表A.0.4-1 自動控制用信息點描述

表A.0.4-1 自動控制用信息點描述


表A.0.4-2 自動控制算法描述

表A.0.4-2 自動控制算法描述


A.0.5 被監控設備控制權限的描述應包括操作源和控制權限修改規則,并宜按表A.0.5執行。


表A.0.5 被監控設備的控制權限描述


被監控設備



操作源



控制權限修改



界面1



界面2



算法1



算法2



位置



邏輯


















附錄B


施工安裝部分記錄


B.0.1 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工作,并應按表B.0.1填寫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表B.0.1 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表B.0.1 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B.0.2 監控系統施工安裝完畢后,應形成文檔記錄,設備安裝記錄應按表B.0.2填寫。

表B.0.2 設備安裝記錄

表B.0.2 設備安裝記錄


附錄C


系統調試記錄樣表


C.0.1 網絡通信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寫。

表C.0.1 網絡通信調試記錄

表C.0.1 網絡通信調試記錄


C.0.2 各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寫。

表C.0.2 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調試記錄

表C.0.2 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調試記錄


C.0.3 監控機房設備包含人機界面和數據庫等的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寫。

表C.0.3 監控機房設備調試記錄

表C.0.3 監控機房設備調試記錄


C.0.4 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寫。

表C.0.4 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

表C.0.4 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
2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
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
4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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