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 334-2014)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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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安裝 6.0.1 監控系統的施工安裝應以經批準的工程技術文件為依據,工程技術文件應包括施工圖、施工組織計劃、設計變更通知單和工程變更洽商記錄。 6.0.2 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0.3 監控系統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 監控系統的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0.5 傳感器和執行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6 電磁流量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7 超聲波流量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8 電量傳感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9 防凍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10 溫控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11 變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12 控制器箱體安裝前,應根據施工圖預先完成箱體內部接線。 6.0.13 監控計算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6.0.14 設備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 6.0.15 設備安裝記錄的填寫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中表B.0.2的規定。 6.0.16 監控系統施工安裝完成后,應對完成的分項工程逐項進行自檢,并應在自檢全部合格后,再進行分項工程驗收。 7、調試和試運行 7.0.1 監控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7.0.2 監控系統調試前應根據設計文件編制調試大綱,調試大綱應包括下列內容: 7.0.3 監控系統的調試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7.0.4 監控系統調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的規定。 7.0.5 調試工作應進行記錄,控制器線纜測試記錄和單點調試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的規定。網絡通信調試記錄、被監控設備監控功能調試記錄、監控機房設備調試記錄和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7.0.6 監控系統調試結束后,應模擬全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工況,對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和系統管理功能進行自檢,并應全部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在自檢全部合格后,進行分項工程驗收。 7.0.7 施工安裝和系統調試等分項工程驗收合格,且被監控設備試運轉合格后,應進行系統試運行,且試運行宜與被監控設備聯合進行。 7.0.8 監控系統試運行應連續進行120h,并應在試運行期間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復核,且性能應達到設計要求。當出現系統故障或不合格項目時,應整改并重新計時,直至連續運行滿120h為止。 7.0.9 監控系統試運行時應填寫《試運行記錄》,且記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試運行后應形成試運行報告。 7.0.10 監控系統試運行報告應包括系統概況、試運行條件、試運行工作流程、安全防護措施、試運行記錄和結論,當出現系統故障或不合格項目時,還應列出整改措施。 8、檢測 8.1 一般規定 8.1.1 監控系統檢測前應編制檢測方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8.1.2 監控系統檢測時使用的儀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8.1.3 監控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8.1.4 檢測監測功能時,應在監測點的位置通過物理或模擬的方法改變被監測對象的狀態,檢查人機界面上監測點的數值更新周期、延遲時間和顯示精度等。 8.1.5 檢測安全保護功能時,應修改觸發安全保護動作的閾值,或在監測點的位置通過物理或模擬的方法改變被監測對象的狀態使其達到觸發安全保護動作的數值,檢查相關連鎖動作報警動作的正確性和延遲時間等。 8.1.6 檢測遠程控制功能時,應通過人機界面發出設備動作指令,檢查相應現場設備動作的正確性和延遲時間。 8.1.7 檢測自動啟停功能時,應通過人機界面發出啟停指令或修改時間表的設定,檢查相關被監控設備的啟停順序或設定時間的啟停動作。 8.1.8 檢測自動調節功能時,應通過人機界面改變被監控參數的設定值或在監測點的位置通過物理或模擬的方法改變被監控參數的監測數值,檢查調節對象的動作方向和被調參數的變化趨勢。 8.1.9 數據記錄與保存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8.1.10 監控系統的檢測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8.2 主控項目 8.2.1 空調冷熱源和水系統的監控功能內容應全數檢測。 8.2.2 空調機組、新風機組和通風機應按每類設備數量的2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5臺;不足5臺時應全數檢測。 8.2.3 變風量空調末端和風機盤管應按5%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10臺;不足10臺時應全數檢測。 8.2.4 給水排水設備應按5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5組;不足5組時應全數檢測。 8.2.5 供配電設備的監測功能檢測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2.6 照明應按被監控回路總數的20%抽樣檢測,且不得少于10個回路;總回路數少于10個的,應全數檢測。 8.2.7 電梯與自動扶梯應全數檢測。 8.2.8 能耗監測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8.2.9 管理功能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8.2.10 當監控系統與智能化集成系統及其他智能化系統有關聯時,應全數檢測監控系統提供的接口。 8.3 一般項目 8.3.1 當監控系統設計具有自診斷、自動恢復和故障報警功能時,應分別切斷和接通系統網絡,檢查相關動作。 8.3.2 當監控系統設計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時,應檢查各設備性能規格、安裝位置與連接關系、運行時間和維修記錄等相關信息的記錄。 8.3.3 當監控系統設計有可擴展性時,應檢查系統及設備的擴展能力。 8.3.4 當監控系統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時,應檢查其應用軟件的在線修改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9、驗收 9.0.1 監控系統可獨立進行子分部工程驗收。 9.0.2 監控系統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9.0.3 監控系統工程驗收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9.0.4 驗收小組的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9.0.5 驗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9.0.6 監控系統驗收工作應填寫《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且記錄格式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 9.0.7 監控系統驗收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0、運行和維護 10.0.1 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具備下列條件: 10.0.2 監控系統運行期間,應對操作人員的權限進行管理和記錄。 10.0.3 監控系統運行記錄應定期進行備份,且備份周期宜為半年到一年。 10.0.4 監控計算機不應安裝與監控系統運行無關的應用軟件。 10.0.5 當進行被監控動力設備的維護保養時,應將遠程/就地轉換開關置于“就地”狀態,并應做好帶電操作的防護工作及緊急處理措施。 10.0.6 傳感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周期宜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10.0.7 執行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周期宜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10.0.8 控制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且維護保養周期宜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維護保養應包括下列內容: 10.0.9 監控系統運行期間,宜每年對設備運行和能耗監測數據等記錄進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調整建議。 10.0.10 當被監控設備停止運行一個月及以上時,重新運行前,應全面檢查被監控設備及其監控設備。 10.0.11 當傳感器發生故障時,應將監控系統的手動/自動模式置于“手動”模式。維修或更換后,應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10.0.12 當執行器發生故障時,應發出維修提示。維修或更換后,應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10.0.13 當控制器發生故障時,應將相關被監控設備電氣控制箱(柜)的手動/自控轉換開關置于“手動”狀態。維修或更換后,應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10.0.14 當監控計算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并恢復原有監控功能。 附錄A 標準化功能描述方法 A.0.1 監測功能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A.0.1 監測功能描述
A.0.2 安全保護功能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包括有報警及安全保護需求的監測點的物理位置、采樣方式、動作閾值、相應動作、動作順序、允許延時和記錄要求等內容; 表A.0.2 安全保護功能描述 A.0.3 遠程控制功能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A.0.3 遠程控制功能描述
A.0.4 自動控制功能應包含自動啟停和自動調節,且功能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A.0.4-1 自動控制用信息點描述 表A.0.4-2 自動控制算法描述 A.0.5 被監控設備控制權限的描述應包括操作源和控制權限修改規則,并宜按表A.0.5執行。 表A.0.5 被監控設備的控制權限描述
附錄B 施工安裝部分記錄 B.0.1 監控系統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工作,并應按表B.0.1填寫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表B.0.1 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B.0.2 監控系統施工安裝完畢后,應形成文檔記錄,設備安裝記錄應按表B.0.2填寫。 表B.0.2 設備安裝記錄 附錄C 系統調試記錄樣表 C.0.1 網絡通信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寫。 表C.0.1 網絡通信調試記錄 C.0.2 各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寫。 表C.0.2 被監控設備的監控功能調試記錄 C.0.3 監控機房設備包含人機界面和數據庫等的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寫。 表C.0.3 監控機房設備調試記錄 C.0.4 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應由調試人員填寫,由技術或質量負責人作出結論,由項目經理認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寫。 表C.0.4 與其他智能化系統關聯功能調試記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 數據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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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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