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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通常語境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被簡稱為軟件著作權、計算機軟著或者軟著。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有許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權人被稱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被稱為開發者,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著作權的歸屬、轉讓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規定。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常,軟件的開發者是軟件著作權人,具體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軟件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9)其他,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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